第一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大會行之。 |
第三條: |
凡本公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被選為本公司董事。 |
第四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並採記名累積投票方式,選舉人之記名,以選舉票上所印股東戶號代之,每一股份依法可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數,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第五條: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以所得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之名額時,由所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如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六條: |
董事會應印製選舉票,選票上除加蓋本公司印章外,應將選舉人股東戶號及選舉權數填列於選票上。 |
第七條: |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及記票員各若干人辦理有關事宜。 |
第八條: |
投票櫃由董事會製備,並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九條: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份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十條: |
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無效作為廢票:
(1) 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票者。
(2) 以空白選票投入投票櫃者。
(3)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4)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戶號,及分配選舉權數之任何一項,有塗改者。
(5)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6)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寫股東戶號以資識別者。
(7) 除填報被選舉人姓名及股東戶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圖文者。
(8) 所填被選舉人名額超過規定應選名額者。
(9) 分配選舉權數合計超過選舉人持有選舉權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