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會計師、財務主管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政策:
(一)、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會計師與內部稽核主管不定期討論、溝通。
(二)、
會計師不定期就本公司財務狀況、海外子公司財務及整體運作情形及內控查核情形列席董事會,並針對有無重大調整分錄或法令修訂有無影響帳列情形充分溝通。
(三)、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依證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組織規程等行使其相關職權事項。
(四)、
本公司定期依規定交付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查閱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內部稽核主管於董事會提出本公司內部稽核執行狀況及定期追蹤改善措施等相關業務報告。
(五)、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調閱公司相關財務、業務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相關部門經理人員、法律顧問、會計師或其他人員等提出相關必要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