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揭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按照公司產業發展情形,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區間擬具盈餘分配股東股息及紅利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兼顧股東利益及平衡股利政策,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